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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是知识经济,在这一领域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
面临的重要课题。在网络中我们不仅要加强对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及域名的保护,更要加 强对一些新出现的网上知识产权的研究与保护。网上名称作为一种新的网上知识产权,它的
管理问题已经提到了我们工商行政管理的议事日程上。前一阶段我们北京市工商局结合对网 站的备案登记管理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下面我就我局在这个问题上的一些思考向
大家介绍一下。
一、网络名称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在网络经济中一个拥有网站的网上经营者实际上拥有两个身份,一是在有形市场中 的法人,它的名称是一般企业名称,比如:“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二是在网络世
界中的网站,在那里它的名称一般被称为域名,比如:“www.sina.com.cn”。但是在实际 经营中这个经营者最为人们熟知的名称是网站名称“新浪”。网站名称是人们对网站最常用
的称呼,它同企业的形象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不少网站所有者往往将网站名称看成是企业 的商标或者字号。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他们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网站名称虽然表面
上具有某些企业名称、字号、商标或域名的特征,但是从本质上它同这些知识产权之间存在 着差异。其中最主要的差异就是,它们各自依附的主体不同,网站名称依附的主体是网站—
—一个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的网上主体。因此如果我们直接比照企业名称、字号、商标以及域 名的法规保护网站名称显然是不妥的。但是根据知识产权的一般概念,网站名称肯定是属于
知识产权的范围并且需要我们加以管理、保护的。当前“新浪”、“搜狐”、“网易”这些 著名网站名称早已成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它们的处置已经涉及到企业巨额资产的划分。
为此我们必须研究并建立网站名称这一领域内的游戏规则,保护对网站名称处置的合理合法 。
在网站名称的保护上,我们没有太多的现成经验可以借鉴。在西方国家对网站名称 的保护不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原因是在他们那里网站名称往往和网站域名的主要部分是完全
相同的,比如:著名的“yahoo”网站,它的域名是www.yahoo.com。这样人们就可以通过对
网站域名的保护来完成网站名称的保护。但是在我国,网络公司为了宣传的需要所使用的名 称基本上都是中文,它们和用字母拼写的域名是无法“相同”的,因而也就无法借用对域名
的保护来保护网站名称。因此网站名称的保护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有中国特色的问题,我们 更多的要“摸着石头过河”。
二、网站名称保护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
网站名称同企业名称、字号、商标以及域名存在很多的相同之处,那么能否借鉴这 些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来保护网站名称呢?我认为是可以的,但是必须做一些必要的调整。
下面我就先将可能的对网站名称的保护方法同上面提到的这几种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大家做一 个大致的比较。
(一)网站名称保护同企业名称、字号保护的比较
网站名称从它的功用上讲更类似于企业的字号而不是企业的名称,所以我们只听说 过“新浪”,而没听说过“北京新浪综合门户网站”。但是字号是不能完全离开企业名称而
单独存在的,它只是构成企业名称的四大要件之一。如果我们要照搬字号的管理方法来管理 网站名称,就势必先要建立一个网站名称命名制度,再把现在通常意义上的网站名称人为的
认定为“网站字号”来进行保护。也就是说要先把现在的“新浪”网站命名为“北京新浪综 合门户网站”,再将“新浪”一词看成是网站的字号加以保护。我们不难看出这样繁琐的管
理方法是不和清理的,会招致整个网络界的反对。
(二)网站名称保护同商标保护的比较
部分网站名称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成一种服务商标,现实经济生活中很多网站所有 者也就是将网站名称看成是商标,并通过到工商局的注册来对其加以保护的。但是这种方法
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商标是按照行业进行保护,但是目前要将网站按照行业分类则几乎 不可能;商标是图文并茂的,但是网站名称则只由文字构成等等。但是商标管理中的统一注
册,按照区域监督管理的模式对一 站名称管理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同时商标管理中一些 重要的方法和原则对于未来的网站名称管理也很有指导意义,比如: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的
关系、保护的力度和尺度等等。
(三)网站名称保护同域名保护的比较
网站名称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域名的中文版,管理方法上同域名的管理存在相通之处 是必然的。特别是域名注册申请方法上简便、自由、开放的规则是我们必须吸取的长处,比
如:先在线申请,然后补交书面材料;条件宽松,审批内容少等等。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域 名管理在最开始阶段对域名同其他知识产权冲突考虑不足造成了很多的后遗症。现在有不少公司就是通过恶意的抢注他人商标、字号相同的域名进行非法牟利。对此我们要有所认识,
要在网站名称管理的过程中防止类似情况的重演。同时我们的在考虑“自由、开放”的同时也要考虑我国国情,考虑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以及安定团结的需要,要通过我们对网站名称的管理把那些带有精神垃圾特征的网站名称排除在市场之外。
因此简单照搬任何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都是行不通的。未来的网站名称管理可能从构成上接近字号,从管理程序上接近商标,从注册方法上接近域名,它将是一个综合了上面几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后建立的新的管理体系。
三、将网站名称保护纳入网站备案登记管理体系
根据上面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局开展的网站备案登记工作,我们认为网站名称管理 纳入到网站备案登记工作中来是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网站名称问题的方法。下面我就针对通过网站备案登记制度对网站名称进行保护的可行性以及为此需要做的改进工作这两个问题谈一
些初步的想法:
(一)通过网站备案登记制度实现对网站名称保护的可行性
首先,网站备案登记制度包括对网站名称的管理问题。网站名称作为网站备案登记 事项是网站所有者在申请备案登记时必须填写的内容。由于这一项目的存在,我们在网站备
案登记制度中必然要对网站名称的申报建立一定的管理规则,否则在网站名称这一项目的备 案登记上就有可能出现管理上的混乱。同时这种网站名称备案事项管理规则和未来网站名称
的登记管理办法必须是一致的才能施行,否则两套规则的抵触会造成许多棘手的问题。既然 如此把两者合而为一,不但能防止两套制度之间可能的冲突,还可以促进简化有关网站名称
管理的审核手续。
其次,网站备案登记制度的管理模式适于网站名称的管理。如果我们工商机关实施 对全国范围的网站名称管理,必然就要建立由国家局统一审核登记,各地工商局分级负责日
常管理的管理模式。而这种模式同最终成型的网站备案登记制度嵊乎完全相同(具体内容详 见《网站备案登记制度及其相关问题探讨》),因此二者可以很容易衔接起来。实现这种钎接还可以使网站名称管理搭上网站备案登记这辆现成的“便车”,有利于我们节约资源,压
缩管理成本,而且也有利于我们迅速推广网站名称管理制度。
第三,有利于将网站名称管理纳入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体系。网站名称管理作为知 识产权保护的一部分需要有专门的政府部门进行规范、管理,但是这个部门是否就是我们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还是个未知数。而对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管理则明显是我们职能范围 之内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利用这两者之间的天然联系将它们统一起来,网站名称
管理也就必然成为我们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领域。
(二)通过网站备案登记制度实现对网站名称的保护所需要做的工作
首先,应该建立必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支持对网站名称的保护。既然对网站名称的保 护涉及巨额物质资源的分配,那么对它的管理仅仅依赖我们前期出台的两个《通告》是不够
的。网站名称的保护要深入最终必须要有类似《商标法》、《公司法》这样专门的法律进行 支持,即便在现阶段我们也应该以整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发布法规进行规范。这种规
范首先是要明确我们的管理职权,其次是要明确我们的管理地位。
在管理职权问题上,比照现有的法规只是一方面,我们还要看到只要我们做的有利 于网络经济的发展,就是自起炉灶建立一些新的法规也是理直气壮的。在我局实施网站备案
登记管理的尝试中,我们就没有太多的法规可以直接的比照,但是网络经济的发展需要这样 的管理,我们大胆做了,结果非但没有遭到非议还赢得了各方面的称赞。现在我们在实施网
站备案登记制度时又发现了新的问题,需要对网站名称进行管理,怎么办呢?一样的,只要 我们工作方法是合情合理的,效果是有利于网络经济发展的,对此上级领导和人民是会理解
、支持的。所以我认为为了管理的需要我们应该以市场管理者的身份制定一些有关网站名称 的硬性规定,比如:“一个网站只能有一个网站名称”、“建立经营性网站必须到工商机关
进行名称核准登记”等等。
在确立管理地位问题上,就是一句话,要明确工商部门为网站名称的管理机关。现 在网络经济中的很多部分已经被各部门以各种规定的形式进行了归口管理,我们在对网站的
经营行为监管上也应该有同样的动作。网站经营行为的准入(包括名称管理)就是一个很好的 机会,否则一旦这个职能划归其他部门我们将会在日常的监管中遇到很多的不便。
其次,我们要对现有的网站备案制度和流程上进行一些较大的修改。目前看仅仅依 赖备案模式是不能完全实现监管网站经营行为的目的,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最终要啬有关
的审核项目,从而逐步将其变有备案性质网站注册管理制度。我们在网站管理上最终要建立 的是我们工商机关主管的一个准入体系。这个设想目前在网站名称上就应该有所体现。为此我们首先需要设立某些强制的规则,制度和流程的设计要能够防止重名备案的出现,同时我
们对不适宜的网站名称备案申请要有驳回权。其次在保持网上提交电子表格这一作法的同时 ,要规定申请者随后补交必要的网站名称申请书以及书面证明材料,以确保备案登记的严肃性。第三应当借鉴商标管理的“异议期”等制度,加强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网站名称备案登记设想
关于网站名称管理的制度目前还只是我们的一些设想,它的最终成型有待于我们向 国家局的请示以及同兄弟省市局的共同研讨。下面就是我们的一些具体的想法,供大家参与
:
(一)网站名称管理的流程设想以及有关问题探讨
网站名称管理总的看必须是实施统一登记、分级管理的办法。备案登记体系必须是集中的,这一点上和对商标、域名的管理相同。只有如此才能避免网站名称登记上的重名问
题的出现,保护网站名称的专有权。目前我局准备先在“红盾315”网站进行集中登记的尝 试,以摸索积累经验,努力将网站名称管理同网站备案登记合而为一。为了全系统工作领域
的拓展,我局准备将网站名称管理作为网站备案登记管理的一部分统一上交到国家局直接管 理,以真正实现登记管理的全国统一。在日常管理上,我认为应该实行仲裁权和监管权的分
离,由国家局负责全国范围的网站备案名称争议的仲裁,各省市局实行对网站备案名称的日常监管。现在我们北京局实施的仲裁主要是为了在现阶段推进这一工作的开展,进行了一些
阶段性的尝试。
具体的网站名称管理流程主要是根据网站备案登记流程进行设计的,其中变动比较大的部分是网站名称审核。而网站名称的备案登记事项的修改、年度确认,以及网站名称专有权的转让、注销和吊销等有关程序基本上都是以申请流程为依托的。下面我就主要介绍一
下审核流程。网站名称审核流程主要由以下4个步骤构成:1、查询重名。申请人通过上网可 以在“红盾315”网站上查询自己所要备案的名称是否已经被他人申请备案。如果没有他就
可以进行网站备案各称申请;如果该名称已被他人申请备案,申请人要么以其他名称重新申 请要么放弃申请。2、申请人提交备案登记资料。备案登记资料应该由网上提交的电子格式
资料和寄交的书面证明资料共同构成。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备案工作应该以收到电子格式资 料为准开始下一步的审核程序,书面证明可以在不迟于30日内补交。不能按时补交书面证明
或者证明提交有误的,备案申请自动终止。书面材料应该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备案网站, 作为申请材料;另一份报备所属的省市工商局,以备将来日常检查之需。3、备案事项初审
。备案机关收到备案申请后进行初审,对提交的名称存在“不宜宜”的予以驳回。这里“不 适宜”主要是指申请的网站名称存在不合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问题的情况。4、公告。对
通过初审的网站备案名称予以公告,接受全社会的异议。公告公布之前负责备案工作的网站 应该首先通知各省市局将要公告的网站名称以及相关的情况。公告期内,他人对网站名称的
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各省市避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裁决。凡合法通过以上四个步骤的申请人享 有对所申请的网站备案名称的专有权,受工商机关的保护。
(二)网站名称管理中的两个问题
在探索网站名称管理的过程中困扰我们时间最长的是下面两个问题,对这两个问题 我们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但是还不够严谨,我在这里提出来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是网站名称备案管理的范围问题。根据我局原先提出的设想,网站备案登记只限 于经营性网站,但是这个范围对于网站名称管理就显得狭窄了。如果我们不把非经营性网站
纳入网站名称管理体系就会留下一个非常大的缺口。那样不法分子就有可能在网站备案名称 中抢注著名的非经营性网站的名称,以非法获利;同样的他们也可能打着非经营网站的旗号使用已经备案的经营性网站的名称,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这也就是说,我们已经无法仅在经营性网站范围内保护经营性网站的名称了。从根本上讲网站名称不存在经营性和非经营
性之分,因而应该由一家政府机关统一实施管理。那么统一管理全国所有风站名称的备案登 记是不是存在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越权管理的问题呢?不是的。这种管理只是我们实施对
经营性网站管理所必须的防御性措施,而且在经营性网站占整个网站总数的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从域名上看超过70%)由我们工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也是情理之中的。当然对于非经营性网站我们只对网站名称进行管理,不要求他们加贴“红盾”标识。网站名称的保护和对经营性网站的管理这两项工作必须合而为一,但目前对于如何进一步加强这两项工作之间的衔接
,我们感到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二是网站备案名称同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的解决。建立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就是要在各种有关网站名称的纠纷尚处在萌芽状态的时候就建章立制,打一些预防针。对于一些总的
原则我们认为是没有问题的,这些原则主要有防止恶意抢注、打击假冒和侵权。我们准备明 确一些条款对企业的全称、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也计划对现有的网站的名称进行使用在先的保护。但是在另外一些具体的操作性条款上我们感到判别是否侵权的尺度比较对于掌握。比如企业字号、商标这种知识产权,他们原本就是限制在一定的地域或者行业内加以保护的,
但网站名称目前没有行业和地域分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他们之间的侵权就使我们大伤 脑筋。最终我们借用了《反不当竞争法》中类似的表达方式,草拟了“网站所有人备案登记
、使用和权利人所有的商标、字号、企业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网站备案名称,且从事与权利人相类似经营,造成他人误认的,工商机关有权撤销其备案登记的网站名称”这样的条款。
象这样带有权宜之计性质的条款在我们草拟的管理办法中还有不少,看来形成一个完整彻底的保护体系还要经过一段较长的实践摸索。
上面就是我们北京市工商局在网站名称管理工作中进行的一些探索,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准备将我们在这方面的一些想法尽快的变为现实,争取为整个系统工作领域的拓展多做一些工作。通过从网站备案到网站名称管理的工作扩展,我们越发感到对网站的管理将是我
们进军网络经济的工作重点。网站作为一个虚拟的网上主体将来很有可能从它相对应的有形市场主体中分离出来,从而成为网络经济的真正实体。如果这个假设成立的话,目前我们
抓住网站经营的准入权、网站名称的管理权就等于是抓住了一些潜在领域的管理核心。二十年前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是从对法人经营准入、知识产权保护等核心工作着手逐步成为整个有形市场监管的主力的。我们现在应该以同样的态度去对待网站的相关管理,充分利用目前管理上存在的真空,努力控制网络监管的制高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纪平
转载于《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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